首页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名单的认定 第四条 商务部各业务司局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认定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惩戒名单,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分领域惩戒名单认定标准由商务部另行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标准。 第六条 认定惩戒名单可依据如下信息: 第七条 认定单位认定惩戒名单时,应履行告知程序,明确列入的标准、依据、惩戒措施和相关主体享有的申辩权利等事项。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