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认定单位认定惩戒名单时,应履行告知程序,明确列入的标准、依据、惩戒措施和相关主体享有的申辩权利等事项。

在告知程序中,相关主体可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认定单位应进行核查,并做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

认定惩戒名单时,认定单位应进行交叉比对,如发现相关主体已被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应及时通知相关认定部门。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