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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名单的发布和推送

第八条 惩戒名单信息应包括: 第九条 认定单位应及时向信用机构报送惩戒名单,并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联合惩戒建议: 第十条 对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用机构商相关业务司局提出初步联合惩戒意见,经联合审查机制批准,形成联合惩戒意见。 第十一条 信用机构根据联合惩戒意见,通过商务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发布惩戒名单,名单信息的发布期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通过商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向全国…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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