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惩戒名单信息应包括:
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法律文书等;
相关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社会信用代码、外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
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法律文书等;
相关主体受到联合惩戒、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