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认定单位应及时向信用机构报送惩戒名单,并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联合惩戒建议:
在商务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发布;
推送给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仅限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推送给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认定单位应在报送前对名单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涉及涉密信息或载体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在商务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发布;
推送给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仅限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推送给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监管;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认定单位应在报送前对名单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涉及涉密信息或载体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