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信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用机构商相关业务司局提出初步联合惩戒意见,经联合审查机制批准,形成联合惩戒意见。

对于重点关注名单,信用机构商相关业务司局形成联合惩戒意见,必要时经联合审查机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