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第二章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九条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贷款的种类和范围;投资…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进行信息披露。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但若遗漏或误报某个项目或信息会改变或影响信息使用者的评估或判断时,商业银行应将该项目视为关键性项目予…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