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