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其他重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