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