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