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 代理支库的基本职责如下: 第二十五条 代理支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第二十六条 同级财政预算资金应存入同级代理支库为财政开立的地方财政预算存款账户,所有的预算支出均通过此账户拨付。 第二十七条 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代理支库的经办人员、国库部门负责人(或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主任,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履行审核手续,及时、准确地办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同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受理: 第二十九条 代理支库办理预算资金拨付,应于接到拨付指令当日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积压;如当日确实不能办理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拨付的,必须向… 第三十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各级预算收入退付的监督和管理。除按规定加强对退库申请书和预算收入退还书的要素进行审核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不予受理,并将有关凭证退还签发机关: 第三十一条 代理支库除做好自身业务工作外,还应持上级人民银行核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业务检查证”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辅导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