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同级财政预算拨款的监督和管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拒绝受理:

凭证要素不全的;

擅自涂改凭证的;

大小写金额不符的;

小写金额前不写人民币符号的;

大写金额与“人民币”字样间留有空白的;

前后联次填写内容不一致的;

拨款金额超过库存余额的;

“预算拨款凭证”第一联及信、电汇凭证的第二联未加盖拨款专用印鉴,或所盖印鉴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拨款用途违反财经制度规定的;

拨往非预算单位又无正式文件或书面说明的;

超预算的;

预算级次有误或所填科目与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