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七条 代理支库办理的拨款、退付业务实行三级审核制度。代理支库的经办人员、国库部门负责人(或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主任,按照规定的审核权限,履行审核手续,及时、准确地办理拨款、退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