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代理支库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九条 代理支库办理预算资金拨付,应于接到拨付指令当日及时办理,不得延误、积压;如当日确实不能办理的,最迟在下一个工作日办理。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拨付的,必须向国库主任(副主任)报告,并在“柜面监督登记簿”的“其他事项”栏中注明,由国库主任(副主任)签字。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