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各级预算收入退付的监督和管理。除按规定加强对退库申请书和预算收入退还书的要素进行审核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不予受理,并将有关凭证退还签发机关: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未经财政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中央预算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退库的;

未经上级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要求国库办理上级地方预算收入或共享收入退库的;

退库款项退给非退库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

口头或电话通知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

要求国库办理退库,但拒不提供有关文件或依据、退库申请书和原缴款凭证复印件的;

超计划又无追加文件要求退库的;

其他违反规定要求国库办理退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