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同业拆借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风险管理的总体框架之中,并根据同业拆借业务的特点,建立健全同业拆借风险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同业拆借风险管理机构,制定同业…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妥善保存其同业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记录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报表、电话录音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二十五条 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借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申请调整拆借资金限额,应比照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临时调整拆借资金限额。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