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临时调整拆借资金限额。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临时调整辖内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限额。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