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申请调整拆借资金限额,应比照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