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文件。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提出投资额度申请。 第十条 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