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
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