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为鼓励中长期投资,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长期资金管理机构,予以优先考虑。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