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国家外汇局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