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七章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提供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活动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九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并向国家外汇局重新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投资额度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运用基金、集合计划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交易行为等措施,国家外汇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资金汇出入等措… 第四十二条 托管人违法、违规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做出限制其托管业务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等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