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定期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其额度使用及资金汇出入情况。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