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托管账户、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的收入、支出范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账户内的资金不得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