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托管人应当为基金、集合计划开立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