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托管账户,托管基金、集合计划的全部资产。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