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额度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基金、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的额度规模管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