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变更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

变更投资顾问;

境外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生变更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同时报国家外汇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