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并向国家外汇局重新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投资额度备案手续: 变更机构名称; 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