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并向国家外汇局重新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投资额度备案手续:

变更机构名称;

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