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可以要求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人提供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活动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