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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1年)

发布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
效力 已失效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51年9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条 为建立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特制定本组织通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之职权如下: 第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之组织如下: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检察长主持全署事宜,副检察协助检察长执行职务。 第五条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得设委员若干人,以检察长、副检察长及委员组成委员会议,以检察长为主席。委员会议意见不一致时,取决于检察长。 第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与上下级及同级各机关之关系如下: 第七条 本通则自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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