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之职权如下:

检察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令。

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

对各级审判机关之违法或不当裁判提起抗诉。

检察监所及犯人劳动改造机构之违法措施。

处理人民不服下级检察署不起诉处分之声请复议案件。

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社会和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