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主要职责如下: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第七条
地方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方和中央部门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项目任务、特点等情况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方式支持并下达地方或纳入中央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资金分配结合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相关工作性质、目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主要采用竞争性分配、因素法分配和据实结算等方式。对据实结算项目,主要采…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本年度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