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28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4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物燃料乙醇弹性补贴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7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秸秆能源化利用补助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29号)、《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397号)、《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农业部关于印发〈绿色能源示范县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