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地方财政和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组织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
按规定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相关工作实施、任务完成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落实地方扶持政策措施及应承担的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组织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
按规定管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对相关工作实施、任务完成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