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二章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认定 第五条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六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七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八条 在确定补贴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九条 国家经贸委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依据确实的证据,对各项指标和因素进行全面和客观的综合考虑,并不得将造成损害的非补贴因… 第十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补贴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补贴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第十一条 在确定同类产品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物理特征和化学性能、用途、生产设备和制造工艺、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产品的可替代性、销售渠道、价格等。 第十二条 在评估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应当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不能针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进行单独确定的,应当审查包括国内同类产品在内的最窄产品组… 第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可以在产业损害裁定中对未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被调查产品或被调查产品中的部分产品予以排除。对被排除的产品,不适用反补贴措施。 第十四条 在确定国内产业时,应当考虑中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 第十五条 在确定区域产业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六条 补贴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并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就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 第十七条 在进行累积评估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八条 国家经贸委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时,应当考虑公共利益,可以就采取反补贴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 反补贴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年。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