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补贴的性质及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
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及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产生的抑制、压低及抑制、压低的可能性;
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生产者及相关联的生产者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未来可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
补贴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库存、原产国(地区)库存、生产者及相关联的生产者库存的变化趋势;
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及造成影响的可能性;
补贴进口产品在第三国(地区)市场进行补贴的后果;
其他因素。
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