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原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 第六条 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原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第十条 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原油销售、仓储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二条 接受申请的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以及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申请。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