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原油仓储资格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申请文件;

原油油库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接卸原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