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原油销售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具有长期、稳定的原油供应渠道:

经国务院批准取得《石油采矿许可证》并有实际产量的原油开采企业,或者

具有原油进口经营资格且年进口量在5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或者

与符合本款1、2项要求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原油供应协议;

具有长期、稳定、合法的原油销售渠道;

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