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 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大纲。 第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程序和考核题库,组织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机关提交报名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 组织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参加考核人员可以向组织考核部门查询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组织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申请换发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参加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经考核合格拟从业申报员和检查员的,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从业资格的决定。同意的,应当签发《资格证书》;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2年内未从事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或者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申请考核和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需要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聘用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