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