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