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