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