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登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如实填报登记内容和提交有关材料,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 第二十三条 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