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其进行危险性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