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条 登记企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相关工作,配合登记人员在必要时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进行核查。 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登记相关知识和能力。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