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登记企业的职责 第十八条 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